劳动合同法案例02◆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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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6-28 19: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张毕业后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小张心想,自己认认真真工作,业绩考核应该不会排在末位,于是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没想到,到了年底,单位根据制定的《业绩考核末位淘汰法》对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了考核,经职工互评、班组考评和考评组考评,小张的考评总分排在了最末位。尽管2年的合同期还没有到,单位还是以“业绩考核末位”为由,向小张发出了《离职通知书》。小张认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己迫于求职压力,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单位约定“业绩考核末位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公平的。自己在工作期间业绩逐月上升,仅因考核列在末位就被辞退,令人心寒,而且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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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8 19: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支付,并且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该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很多企业都在实行末位淘汰,但殊不知是违反劳动法规的。因为劳动法规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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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8 19: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支付,业绩考核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劳动法很明确的,这种情形属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另外赔多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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