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由于乡书记和县公安局非法拘禁,造成当事人精神病的后果,现在应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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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7-4 12: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由于当时乡书记非法拘禁,县公安局在没有调查情况下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拘留,在看守所里进行打骂,造成当事人精神病的后果,现在应由谁负责,在之后,公安局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当事人偷走,美其名曰为当事人治疗,每治非但见好转,每次多在加重病情,严重时当事人不认得亲兄弟,身体有时还会添加新伤害,请问其监护人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局是否有权将当事人强行带走,不许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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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4 12: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法没有溯及力,因此你所说的情况应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已近看到了你的留言,我认为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的,要强制治疗也应该是精神病医院的。对这种情况律师没有什么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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