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用人方式是否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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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7-4 1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目前从事着救助自杀危机者的公益事业.但该单位雇用广大心理热线咨询员方面,可能存在用工违法嫌疑.
具体 情况如下,请法律界人士评判:
目前该单位招聘大量人员,从事热线部门电话咨询员.培训共6个月,其中 ,前2个月理论,无报酬.第3个月开始进入实习期,实习费报酬为800元每月,第5个月进入试用期,前4月中考核不通过,不能进入试用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当时出结果,不给被辞退的人员提前通知,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且实习期虽然员工已经开始为单位服务,却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实习协议,里面规定实习时长与工作数额,以及4个月后考核事宜.
进入试用期的员工,签订试用协议,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后有考核,合格者进入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形,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的嫌疑?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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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4 10: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违反劳动合同。一,培训期无报酬是不行的二,试用期具体看劳动期的长短而定,一般是1个月到六个月。三,辞退要提前三十天四,单方解除要经济补偿五,所谓实习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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