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工厂不翼而飞 职务侵占难批捕 谁是幕后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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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8 0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望广大网民朋友都来支支招!!!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0日,姚亚明、吴千华(已于2006年12月去世)、何峰、郎佳四人共同出资230万元成立了四川省大竹县福鑫洗煤厂。经营一段时间后,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将企业租赁给夏新奇,并签订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1日止,共计五年。然而在对外租赁期间,其中合伙人何峰与承租方夏新奇相互勾结,明知吴千华已死亡,于2008年12月在原始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大竹县工商局不作为、乱作为,在股权转让变更过户一事的行政审批办理当中,没有严格审查就进行办理。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与何峰、夏新奇共同作假,已经涉嫌严重职务犯罪,给原始股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发后,受害人于2011年12月向大竹县公安局报案,通过公安立案侦查,何峰本人供述“2008年12月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企业出让转让合同书》和《股东会决议》、冒充其他股东的签名,将该厂以268万元转让给夏新奇,并向夏新奇一方出具了卖掉大竹县福鑫洗煤厂现金268万元的收据,夏新奇也证实全部现金支付完毕。事后既未向其他合伙人通报,也未将所获转让费按比例进行分配。”按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何峰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大竹县公安局在犯罪事实基本确定后,向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却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现犯罪嫌疑人何峰被取保候审,案件退回由大竹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本是自己合法股权,却在毫不知情时被大竹县工商局变更为他人所有,给原股东带来上百万的经济损失。面对原来属于自己的工厂如今“不翼而飞”,受害人先后多次找到大竹县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然而大半年过去了,事情仍未得到一个明确的结果,受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犯罪嫌疑人何峰至今仍逍遥法外,犯罪不能受到惩罚、正义不能得到伸张,受害人均是下岗职工,致使受害人的家庭受到沉重打击。
  为此,我们恳请上级机关和各界媒体依法监督,密切关注,要求侦查机关尽快完成补充证据,将案件尽快向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在基本证据固定的情况下,即应当立即依法批准逮捕。司法机关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严厉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联系电话---13079036617
  1388288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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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恶啊。坏人都不会有好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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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夫山泉Z 2012-7-30 21:03:38
  望广大网民朋友都来支支招!!!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0日,姚亚明、吴千华(已于2006年12月去世)、何峰、郎佳四人共同出资230万元成立了四川省大竹县福鑫洗煤厂。经营一段时间后,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将企业租赁给夏新奇,并签订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1日止,共计五年。然而在对外租赁期间,其中合伙人何峰与承租方夏新奇相互勾结,明知吴千华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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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处都是这种信息,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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