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是否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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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7-10 03: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原在兴平工作,2002至2003年去广东中山打工,原单位和新单位同时交纳养老保险,今年我将中山的养老保险转回兴平,去兴平社保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不能合并,这笔款已经到兴平我个人的账号了,她说也不能退给个人,只能在中山退,可我已经从中山转回到兴平了.
请问:1.国家规定重复交纳的养保不能合并吗?

2.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才能使我的损失降低最小?
只是到了兴平社保的账上,并未到我个人账户上,我办理接续手续时,她说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不能合并,也不能延续,也不能退回个人,也不退回中山,只能充公,我想知道我该用什么方法保障我的利益,或降低我的损失.
谢谢各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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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0 03: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际中只能以当地社保的规定为准2.你这个重复是肯定不能合并的,因为交费重复了不会累计计算,既然已经进入你的个人帐户,那么将来可以随同养老金发给你补充:那你问问兴平社保,这笔钱怎么处理的,是否已经退回中山,如果退回中山的话,就需要再去中山社保申请退了,不能退回中山(可能性很大),必须退给你开什么玩笑,只能充公?建议你查一下当地和上一级也是省的养老保险条例,积极争取,完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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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0 03: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往后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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