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兴平工作,2002至2003年去广东中山打工,原单位和新单位同时交纳养老保险,今年我将中山的养老保险转回兴平,去兴平社保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不能合并,这笔款已经到兴平我个人的账号了,她说也不能退给个人,只能在中山退,可我已经从中山转回到兴平了.
请问:1.国家规定重复交纳的养保不能合并吗?
2.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才能使我的损失降低最小?
只是到了兴平社保的账上,并未到我个人账户上,我办理接续手续时,她说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不能合并,也不能延续,也不能退回个人,也不退回中山,只能充公,我想知道我该用什么方法保障我的利益,或降低我的损失.
谢谢各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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