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2 | 2008-6-11 16: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过3个月后该批货物转为自用,那么在申报纳税时,在增值税附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中应在哪一栏里填列转出额?

免税货物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
15

非正常损失
16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0

其他
21
我自认为应该是第15栏的“非应税项目用”,但不太确定,“非应税项目用”是什么意思?哪些用途属于“非应税项目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08-6-11 16: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回答您的提问前,暂且将您这里所说的“自用”理解为“不用于作为原材料继续生产或转销的用途”。如果按照这个理解,则将“自用”产品的进项放在第15栏的“非应税项目用”申报,是正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就是指购进货物不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如用于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08-6-11 16: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放在非应税项目里,非应税项目就是指购进货物不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如用于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也就是自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