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是否适合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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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7-5 10: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3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判定企业负次要责任,已对死者作赔偿.请问此种情况适用于吗,调查组是否有权对企业作出罚款处罚?请高手指点.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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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5 10: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交通运输企业发生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属较大事故,因此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于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要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所以罚款是企业必须要承受的。但是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调查组无权对企业作出罚款处罚,调查组的职能是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形成书面报告,而处罚权则需要有关机关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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