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线]求救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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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朱琴华,女,汉族,72岁,保山市人,住保山隆阳区仁寿门周转房一幢一号。
  申诉事项
  1、请求撤销保山市(隆阳区)落实城区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的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
  2、请求返还申诉人座落在保山高仓巷原14号(现25号)祖遗房地产。
  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申诉事由
  座落在保山高仓巷原14号现25号祖遗房地产是申诉人父亲朱世康继承所得,该房地产四至范围:东至官街,南至聂家和朱家,西至赵家,北至蒋家。以上事实有地契文约和保山县人民政府卖字0143号卖契存根及补字第0178号补契存根为据。该房地产解放后一直由申诉人家管理使用,直到1966年文革期间,申诉人父亲因受迫害,被逼下乡居住,以至祖遗房地产暂时被政府代管。1990年返回保山城市居住,1994年保山市落实城区私房政策办公室却在申诉人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形式对申诉人的祖遗房地产进行了处理和分割,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诉人认为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存在以下违法情况,应当予以撤销。
  1、保政房落(1994)01号文件内容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文件。
  保山高仓巷原14号(现25号)房地产是申诉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而得,是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 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而保山市落实城区私房政策办公室却未征得房地产权人即申诉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以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形式对申诉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处分和侵占,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显然属于无效的文件,应予撤消。
  2、保山市落实城区私房政策办公室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编造的、以致作出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处理结果错误。
  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所依据的事实,是根据1994年1月24日保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诉人所作的调查笔录而来。但事实上保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工作人员当时未找过申诉人调查,申诉人根本不知道调查这事。调查笔录完全是保山市落实私房办公室工作人员编造的,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云鼎痕鉴字2009第1600029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进一步证实了调查笔录上的申诉人签字和指纹捺印不是申诉人的,充分说明该调查笔录是虚假的,调查记录的事实是编造的。因此保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依据虚假的、编造的事实所作出的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当然也是错误的,属于应当撤销的文件。
  3、保山市落实城区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的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没
  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以致处理结果错误。
  保山市落实城区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的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实际上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对申诉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具体行政处理,而根据我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必须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在对申诉人家的房地产作出处理时,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虽然在2008年6月25日、2008年8月3日申诉人向隆阳区政府提出信访后,隆阳区永昌镇街道办事处在信访回复称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是根据保山县人民政府文件保政发(1982)102号文件《关于一九五二年城市贫民、农民迁移下乡参加土地改革后,又返县城的房屋产权问题的处理决定》而形成的。但是申诉人认为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对申诉人的房地产处理不适用保政发(1982)102号文件:首先,保政发(1982)102号文件只是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不能适用。其次,申诉人家是在1966年文革期间受迫害下乡的,而没有在1952年迁移下乡并参与土改,因此,申诉人家的情况不适用保政发(1982)102号文件。最后,保政发(1982)102号文件在1994年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下发时已经失效,失效的文件当然不能作为依据。所以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的处理结果 ,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申诉人在当地政府反应此案件长达数千个工作日都未得到解决,现在我全家的情况,上无片瓦下无寸地。我全家没有一个人有正式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特此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各介媒体调查落实,返还我拥有的祖遗房地产。
  综上所述,保山市落实城区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的保政房落字(1994)01号文件,完
  全是一份违法的,虚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文件,其处理结果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返还申诉人被侵占的房地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5025082760
  

  

  敬礼
  
  
申诉人:朱琴华
  
  
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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