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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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8-6-23 0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一次产品展销会上,甲获得了某公司以优惠价格出售一批零件的信息,而甲所在的公司刚好需要这批零件。甲遂将该信息告知其弟弟。甲的弟弟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以每个15价格购买该批零件10000个,后又以每个25 元的价格卖给了甲所在的公司。后来,股东乙获悉该事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碍于情面,不想追究甲的责任,监事会也保持沉默。

问:乙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追究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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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3 0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几点:1.甲确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作为经理,应该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但是甲违反了忠实义务中的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规则,让其利害关系人弟弟与公司从事交易,从而获益。2.追究责任的方式首先,经理违反公司章程,不履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这时候,股东可以不当回事,监事不可以,监督是监事的职责之所在,在股东提醒监事“监视”的时候,监视不履行指责,本身就该遭到谴责,也就是做监事的工作可能还是有效果的,监事同意出面,可以说追究甲的问题就解决了。其次,股东在书面,先后要求董事会.监事会追究甲的责任,但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拒绝的时候,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争取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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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3 0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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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3 0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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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3 0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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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3 0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此案,简单回答一下思路:首先,要确定甲的侵权事实,要收集相关的资料举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就要看作为股东乙的权利救济程序了,有如下几种:一、股东代表诉讼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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