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职教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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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7-1 11: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2002年成立,当年盈利,按规定比例提取了职教费和工会经费,2003年亏损,也相应提取了两费,以后各年未做提取。自2002年提取以后,有发生的培训费等、上缴的工会经费都冲减了提取数,但至2007年底还有15万元的余额,国税局有关人员说,此余额需做冲回,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请问:从2002年至今,这两费提取未用完的15万元余额,是否在年末会计处理上做冲回呢?或者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调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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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 11: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提取的工会经费是否上交并取得工会专用收据?如果没有那么以前提取的工会经费不能扣除.根据你所述,你们工会经费有余额,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那说明你们计提了工会经费而没有上缴工会,这种提取不能扣除.其次,剩余的教育经费余额不是冲回,而在从2008年起在发生时先使用余额,余额使用不够的部分再在费用中列支.建议你参照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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