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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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8-7-5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应届毕业生 今天去签约 劳动合同里面有写试用期的具体工资。
但是在劳动报酬那一章里面却没有填写具体的工资是多少,第一条写着《《甲方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的劳动计酬分配方案,确定乙方的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请问一下,这样的合同有效不,请简短的回答。
谢谢各位!
企业性质为集体制
以下这些都有了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就是没有明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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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5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是这样写的 你可以参考下劳动报酬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一)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本单位技术合同约定的标准.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总额为---元/月,工资总额包括国家,本市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及相关费用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先去单位问下其他的员工,毕竟每个单位实际情况不同而且现在不正规的公司很多的,根本就不用跟他们讲理,直接告上去就行了祝你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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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5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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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5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在报酬方面含糊其辞,不符合《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此条款无效,属于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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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5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注明工资具体数额。劳动报酬工资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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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5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约定试用期工资,不约定试用期过后的工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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