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经营者侵犯,向相关部门申诉,如果对相关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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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5-5 16: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举个例子(仅仅是个例子),对商品价格不满,向物价局申诉,物价局调查后认为价格合理,不予处罚。但消费者对此不满,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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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5 16: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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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5 16: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现在在实务界其实是有争议的,但是从目前行政复议范围扩大的趋势来看,我认为这个例子中消费者是可以以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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