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去年九月一直不开资,我三月份辞职,怎么才能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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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5-9 12: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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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9 12: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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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9 12: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厂从去年九月就一直不开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除有权要求工厂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外,还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你却采取了辞职的做法,等于是在用工厂的错误惩罚自己。如果至今仍未得到工资,建议立即向工厂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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