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万的公司被三十万强卖!天理何在?(转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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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8 04: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源帖: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PageNo=3&ID=709322#Reply
  
  请求纠正大祥区法院执行局对邵阳市东方公司因银行债务纠纷案作出变卖公司车牌的报告
  
    您们好!
  
    我是邵阳市东方公司股东人之一林岩。现就大祥区法院执行局低价处理东方公司出租车牌的做法,严重的损害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诉求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东方出租车公司是一个有生命力有发展前途的公司,它有充足的资源,完全有能力反银行债务还清,坚决不同意把车牌变卖,逼公司破产解散。(详见以前的诉求报告)
  
    二、东方公司在大祥区法院执行局采取变卖车牌之前,公司已在因履行偿还公司债务被双清区法院全权托管强制执行中,大祥区法院执行局在没有征得债权人(银行)和债务方(托管单位)的同意,同时在不求证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认同了一个与本公司没有合法身份的何春山拿来的所谓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就轻易草率的作出了变卖公司车牌的裁决,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
  
    三、东方公司是老牌公司,公司是有无限生命力的,公司财产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组成的。大祥区法院执行局以极其不合理的价格,即叁拾叁万元(现市纪委评估价为390万元,经营者认为其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就变卖给邵阳市新世纪公司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债权方(邵阳市农业银行)与我们已达成协议,愿意我们公司自主经营,慢慢还帐,其它债权人也与我们签了协议,如果法院硬要处置变卖,股东愿意以400—500万元的价格收购。
  
    四、东方公司是私营企业,但从事的是公益事业,公司在不断开拓和发展中,在经济上必然就牵涉到诸多的应付、应收部分和个人借贷,大祥区法院执行局以如此低廉的价格把公司变卖,既没有保护债权方利益,也没有保护债务方利益,只保护了购买方的利益,我对此提出强烈不满和抗议。它存在着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这是严重不尊重法律法规,不尊重事实的现象,最早得知情况的东方公司监管单位(双清区法院执行局)在2010年5月就以书面形式向市中级法院递交过请求纠正的报告。
  
    五、2010年8月,因如此不合理的变卖现象,又引起了一位邵阳市政协委员的关注,他向市纪委写了举报后,经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后,对东方公司车牌财产重新进行了评估,价格为390万元(我们经营者认为在800万元以上)。纪检部门并向市中级法院和市大祥区法院下达了给予纠正错误的通知。
  
    六、处理东方公司的问题,涉及面广,债权人员多,债权人视公司车牌为还款的依据和基础。如此不合理,不公正的裁决将给社会带来极其不稳定的因素,如不尽快更正,也将给公司带来数百万的损失。
  
    综合上述诉求理由,我们全体股东请求执法部门领导能够从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要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为保安定,保稳定,根据市纪检会的通知尽快给予纠正错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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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4: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征得债权人和债务方的同意就轻易草率的作出了变卖公司车牌的裁决!公平何在?
  800万的公司被变卖33万;一张出租车公司的车牌只值33万!公正何在?
  为了保证债权人和债务方的最大利益,即使变卖也应该是市场公开拍卖!公开何在?
  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公平 公正 公开”体现在何处?公权力的公信力何在?长此以往,国民何堪?国何以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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