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在对方死后拿走同居屋里的东西是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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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8 04: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初,本人经熟人介绍,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代理刑事案件不是我的专长,被告人亲属基于对本人的信任,执意要本人代理,推卸不掉只好接下。接受委托后,本人五飞厦门做开庭前的准备和参加一审的庭审。现在该案经过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没有开庭)已经审结,被告人张XX被判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1年,现在福州的一所监狱服刑。
  
  
时间快过去一年了,但此案的审判结果至今时时想起让人感到愤懑和无奈。愤懑在于时至今日还有人能够利用其家族权势动用国家公器以泄私愤!无奈在于无法从脑子里抹去张XX那忧郁和绝望的眼神!
  
  
先说说本案的几个重要人物
  
  1、张XX,女,1963年生,已婚,湖北孝感人,厦门市古玩个体经营户,家住厦门市。现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刑11年在福州的一所监狱服刑。系王X的情人。
  
  2、王X,男,1953年生(2006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已婚,北京市人,无固定职业,家住北京。系我国原国家级领导人X夫妇之长子,冯X之丈夫,张XX的情人。
  
  3、冯X,女,已婚,北京市人,北京XX公司负责人,家住北京。王X之妻子。
  
  
  
  案情背景及经过介绍
  
  
  据张XX自己陈述和其它证据材料:张XX原是湖北孝感市一商业企业的员工,上世纪90年代初下岗。下岗后曾在孝感经营一家自行车店,1995年去厦门与人合伙开设了一家古玩店。在经营古玩店期间认识了喜好古玩经常光顾古玩市场的王X。王X当时在福建有许多生意,主要是穿针引线介绍业务,曾与赖昌星交往,在赖昌星的“红楼”曾悬挂过他们两人在一起的剧幅照片。1997年张XX与王X两人由相识到相爱,两人经常一起外出旅游,也会刻意去外地的一些古玩市场淘些古玩回来,这些古玩在购买时有时是张XX掏钱,有时是王X掏钱,拿回厦门后王X喜欢的古玩就拿着自己把玩,其它的就放到张XX的古玩店去卖。王X对自己玩腻的古玩也会拿到店里卖,卖的钱有的给他有的没有给,这要看王X手头情况,手头紧的时候就给他。
  2002年,王X用赖昌星早些年给他用于内蒙古一个项目(该项目没有启动)的100万元钱,在厦门市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王X与张XX同居时使用,且买了一辆小车给张XX使用。该房屋只有张XX有其钥匙,王X没有携带钥匙的习惯。王X到厦门多在此处与张XX同居。需要说明的是:这100万元钱,在赖昌星出逃后,已分两次每次20万共40万通过其他人带出境外送到加拿大还给了赖昌星部分钱。
  2005年,因张XX的古玩店面积只有约10多个平方米,一些古玩放不下,张XX开始陆陆续续的将其中一部分搬至该房屋存放。
  2006年7月,王X在西藏游玩时驾车身亡。第二天张XX得知王X死亡的消息后,于当晚租车将存放在此屋的古玩运到自己家中储藏室和朋友家中存放。第三天,王X之妻冯X既派人封了该房屋的门。随后清理王X在厦门的遗产。当王X之妻冯X派人找到张XX时,张XX主动交还了该同居屋的钥匙和小车。但对从该房屋拉走的古玩173件,只认可其中一件是属于王X的,不同意归还。期间厦门市相关部门和个人从中进行了调解,未果。后王X之妻冯X到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盗窃报案,经调查后认为是财产纠纷没有立案。后又到厦门市公安局报案,厦门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2006年10月,厦门市公安局对张XX予以羁押,查封了173件古玩,并对这173件古玩进行了拍照,然后拿着这些照片找由王X之妻冯X提供的相关人员进行辨认。对这173件古玩的辨认,其中有人说X件是我送给王X的,有人说X件是我卖给王X的,有人说X件我在王X北京的家中见过,有人说X件我在王X厦门的家中见过,有人说X件我在张XX 的古玩店见过,从中辨认出80多件属于王X的(剩余部分至今没有退还给张XX的家属)。这些证据都被一、二审法院采信。在此,我始终弄不明白作为动产的这些古玩,怎么能够通过赠送、买卖、看见,来证明它所有权的现在的归属。就按厦门市公检法机关该案经办人的逻辑:谁持有归谁所有,那后来这些古玩在王X活着的时候都已经在张XX手上了,哪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张XX所有呢?更可笑的是把在张XX店里看见的陈列品也认定为王X的。另外,厦门市公检法机关该案经办人对张XX反驳XX件古玩属于自己所有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线索不予调查取证,严重违反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客观、全面、合法的基本原则,只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收集。
  2006年8月间,在双方争夺173件古玩归属的过程中,发生了一段不该发生的小插曲。正是这段小插曲导致张XX让对方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冤枉多坐2年牢(盗窃9年,诈骗2年)。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王X之妻冯某在向张XX追要173件古玩的同时,也在向福建泉州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追要50万元钱。这50万元是这个开发商因为在泉州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得到了王X在泉州社会关系方面的帮助,从中得到了很多实惠,承诺项目完成后给王X100万元的介绍费中的一部分(另外50万在王X生前已经给了王X)。当时,由于该房地产项目还没有完工,该开发商一时拿不出来那么多现金,但王X之妻冯X不管那么多紧逼不放,限令他要在很短的时间交出50万,不然她就采取措施(估计有什么被她捏着)。
  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开发商许XX主动找到张XX,在一个茶馆商讨对付王X之妻冯X的对策。许XX是王某的朋友,还与王X带点亲戚,王X生前经常带张XX到他那里去玩,因此两人非常熟悉。一见面双方就把多日来如何被王X之妻冯X威逼的怒火宣泄了一番。然后许XX讲了王X之妻冯X追要那50万的事情,希望张XX帮忙,从自己古玩店里找一两件总价值50万的古玩,就说是王X生前用那50万买的然后给她用来冲抵那50万。张XX听后感到为难,因为她知道自己店里根本就没有一两件古玩及加起来总价能够值50万的。因此张XX建议许XX不妨到刘XX(刘XX是许XX的情妇)的古玩店(其古玩店在张XX的古玩店隔壁)去找找看。许XX认为自己不好意思去找刘XX要,还是请张XX代劳去做这事,并且说王X用50万买古玩的事情非得张XX出面,王X之妻冯X才会相信。这样,张XX只好答应出面帮这个忙。
  不久,张XX就到刘XX的古玩店找到刘XX,告诉她许XX需要一两件总价值值50万元的古玩急用,要她尽快准备好,并且说过几天就有人来拿的。
  几天后,王X的儿子到刘XX的古玩店查看了刘XX事先已经包装好了的两件古玩——鸡心碗和笔洗。随后,在张XX、刘XX、王X的儿子等四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基本内容是:王X生前与张XX共同出资60万购买了古玩——鸡心碗和笔洗各一件。其中,王X出资50万(50万是许XX给付王X的应付款),张XX出资10万。该两件古玩拿到北京XX拍卖行拍卖后,所得价款除退还王X本钱50万,张XX本钱10万外,其余部分归王X的儿子所有。张XX和王X的儿子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
  王X的儿子带着这两件古玩立即回了北京。事后,张XX听到了这两件古玩有可能是仿制品的传言。张XX马上打电话给王X之妻冯X的一个律师(该律师到厦门处理过王X在厦门的遗产事务),告诉他两件古玩有可能是仿制品,要他们尽快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过几天,对方就打电话过来说那两件古玩是假的。
  后厦门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与涉嫌盗窃并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开发商许XX矢口否认找过张XX,并很快拿出50万现金给了王X之妻冯X,许XX的情妇刘XX也做出了对张XX不利的证言。
  2007年5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2007年7月作出了判决。判决书采信了检察院指控的所有证据,而对张XX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要么置之不理(如张XX是如何进入该房屋的?张XX是如何取得该房屋的钥匙的?张XX取得该房屋的钥匙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取得?说诈骗,张XX的目的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被害人王X之子会从自己的荷包掏10万元钱给张XX,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受损?这种情况能够出现吗?如果出现,被害人王X之子会有损失吗?),要么就轻避重的做些敷衍性的评判。
  制作的判决书完全格式化,也不讲道理。不了解该案情的任何一个外人看到这判决书,感觉跟看到的那些典型的盗窃和诈骗犯罪没有任何区别。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张XX立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张XX的丈夫四处奔波,寻找到许多能够证明张XX无罪的证据送到中院,结果办案法官说:你收集的没有用,律师收集的才有用。不接受张XX的丈夫提交的证据。然后通知律师该案不开庭审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辩护词。结果二审法院对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也是置之不理,维持原判。
  问:张XX盗窃罪、诈骗罪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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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4: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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