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车辆与出租方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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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5-17 19: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某租用韩某的装载机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致人当场死亡,高某逃离现场,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九点,高某被拘留时间已经是第二天七点,期间高某有可能和韩某串供,我们谁也不知道,高某也不交代,高某的意思就是他想承担全部责任,说他是租用韩某的车,与韩某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就是想问韩某有没有连带责任
装载机没有牌号,没有强制保险、还处在安全隐患,装载机的所有人可以出租给没有该车驾驶证的人吗,如果没有权利,该机动车因租凭给他人而导致徒步行人死亡,该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触犯了那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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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17 19: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租赁,借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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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17 19: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肇事车辆的拥有者,同时又将车辆出租给肇事人,韩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负有连带责任。纵横法律网 陈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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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17 19: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类似案例中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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