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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