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条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请大家给点解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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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7-15 08: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九条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预告解除合同制度规定,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条 乙方未履行完合同期限,要求依法解除关系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做出补偿,补偿标准为:未履行合同期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月工资标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履行完合同期限,要求接触劳动关系的,还应赔偿公司组织的日常特定赔偿费用,根据签定的服务期限,按照以下方式扣除:本人月工资×(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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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5 08: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三十条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条款。其他时合法的。2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只有2种情形: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保密。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另外,新劳动法赋予了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权,就是在合同期,劳动者只要提前30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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