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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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7-18 12: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开发商在没有告之业主的情况下私自更换物管公司,把我们以前购房时签定合同的物管公司撤了,换成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管公司,并且没有和我重签合同。因此我从新的物管公司入驻就拒交物管费。请问我拒交物管费合理吗?应交物管费吗?开发商这样做合法吗?
我希望得到各位专家有法律依据的回答,我个人认为没有签定新的物管合同,那么物管提供的服务我可以不认同,相对的,我的物管费也不存在拖欠了,是不是这样呢?望各位专业人士支一下高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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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8 12: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说起来开发商这样做是不对的。别的不说,就凭一条:你和现在的新的那家物业公司之间没签合同,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不过:如果这家物业公司服务还可以,也没那个必要去深究此事。如果你确实没和新的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可以拒付物业费,现在他如果要收你的钱,这不用你拿什么东西出来证明,是他物业公司要拿出你们的服务合同证明你们之间有服务合同,你享受服务,他服务于你们.他拿不出来是他的事,你没必要证明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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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8 12: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物管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该交纳物管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是可以代理实行物管的更换,因此,如果你对于物管不满意的话,可以尽快成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那样就可以重新更换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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