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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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7-19 01: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出租后 本来交够1年房租后签合同,由于乙方没有给够一年房租,只给半年,没有签合同,只打了个条,内容"一年房租××元. ×年×月收到房租××元,半月之内把剩余半年房租交上."而房租迟迟未交,所以未签和约.现住2月半 乙方要求退回剩余3月房租,不租房了.甲方不退,乙方把甲告上法庭.如果上法庭,那方会胜? 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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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9 01: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您所谈的事实,我个人有如下观点:首先要认定那个条是否构成书面的合同。这点很重要。如果不认定是书面的合同,则适用以下两点:a、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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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19 01: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就楼主提供的条子上面必须有双方签字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对乙方不利,乙方起诉证就证明有此事存在而且自己没有付全年租金的收条,如果有全年租金的收条甲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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