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是什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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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1-17 02: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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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7 02: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不可能发生票据的交付转让,只有背书转让。背书应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进行。在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委托收款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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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7 02: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背书给下一个人,那你就在汇票的背面盖你的公章和法人名章,给了对方后,对方再把他们的公章和法人名章盖上就可以了。所有章印都必须清晰,否则对方的银行会退票要求对方找你重新开汇票重新盖章的,尤其是背书多次的话,会很麻烦的。填写汇票的话就是去你的开户行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就可以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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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7 02: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按背书的目的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或质押)两类。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特征外,还有两大特征: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的票据权利。票据法33条: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票据法33条: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效力。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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