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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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7-31 0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被他人用菜刀砍伤右上臂三处,分别是3.5cm6.5cm9cm第一次法鉴,法医在没有验证伤情的情况下,三天跟据医生隐瞒了伤口尺寸的病历,作出鉴定结论,轻微伤,我不接受,提起二次鉴定,经医院医学鉴定裂伤后产生的三条状瘢痕分别是3.5cm6cm7.2cm另外还有划伤产生的痕迹,结论多处皮肤裂伤,法医鉴定3.5cm6cm7.2cm三处条状瘢痕,鉴定结论是三条累计16.7cm的裂伤条状瘢痕除去划伤痕迹不够15cm结论仍然是和第一次一样轻微伤,我还是不能接受,是否正确,确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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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31 0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你的叙述上来说,法医鉴定没有问题你可以参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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