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懂法律的大哥帮帮小弟.我是开着一个很小的电脑维修部,一个月前我收了一个小偷偷来(不知情的情况下,但后来几次意识到了)的液晶显示器共12台,前几天小偷被抓着了并把我供出来了(但没说我知情).我被派出所传去了,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找回来了6台.当天派出所的人把我放出来了.我以为就没事了,今天派出所又来电话让我给去下,我去了是区刑警队的找我(还是同一个案子)又问了我好多,并说把其余卖掉了6台钱按物价局的估价补上.又让我交了6000块的押金.还叫了个担保人取保候审才放了出来.这次我感觉问题就点严重了.请问过几天到检察院我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什么行为.我要怎么才能解脱我的罪行.
是在半个月内连续收了4次 12台价值为12000元
我需要找哪些证据才有效我是外地人在上海会被判为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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