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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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9-10-7 15: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准则规定
1、“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那么,假设公允价值比帐面价值大的话,差额得计入贷方的“未分配利润”。
2、自用房地产转为按公允模式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假设公允价值比帐面价值大,差额得计入贷方的“资本公积”。据说是怕大太多的话(比如一些国有企业,地是无偿划拨的,上面的建筑物不怎么值钱,地却值好几亿),影响利润影响得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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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有一个问题,按这样规定,如果企业有心影响利润的话,企业可以把自用房地产先转为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规定是按照帐面转),然后再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这样差额不就进了“未分配利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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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10-7 15: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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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10-7 15: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可以这样做,但是实际操作当中有很多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定问题,企业不是可以随意认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有很确凿的证据,必须是用于出租之类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后,要转为公允价值计量,也是有难度的,必须是该类房产存在活跃市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才能更改计量模式。而且,如果最终企业成功更改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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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10-7 15: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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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10-7 15: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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