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说合理吗?我必须交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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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8-7-31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07年7月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08年7月份提出辞职,现在公司要求我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但是我说08年新法规定像我这中情况不需要交违约金吗?他们的理由是:“你的合同是07年签定的,所以要按照07年签定的时候的规定来执行!当时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赔偿!虽然08年1月1日开始,不允许收取任何违约金,但是以前08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按照原来签定的时候的规定执行!就是说:老合同按照老办法,08年以后的新合同按照新办法!”
这种说法合理吗?我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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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31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通行的做法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即无需缴纳违约金。 我个人认为单位这样做也是不合理的,虽然法律没有对此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的精神应当是很明确的。如果单位一定要你缴纳违约金,建议您立即提起仲裁维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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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31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不合理的:你提出辞职,应该提前一个月,要有书面申请,只要不是突然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是没有遵守保密协议,都不用支付违约金。你签的合同是几年期限的?2年?或是更多?如果是的话单位也是“有依据”的,加以你到劳动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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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31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生效,对此前签订的合同没有追溯效力。所以08年1月1日之前的合同,只适应修改以前的劳动合同法,既然你们07年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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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31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两可的问题,只能由单位择一。单位可以按新合同法处理,无需你交违约金;也可以按照老办法处理,支付一个月工资作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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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31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个同事也这个问题,是要交的,没办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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