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一姓名侵权6月1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从即日起停止原告的姓名权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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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8-1 19: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就一姓名侵权6月1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从即日起停止原告的姓名权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8月份被告接到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在接到法院判决后,与6月18日已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执行厅还要让我出第一项的执行费,我觉得有些不和合理希望有关法律人士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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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8-1 19: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项的执行费不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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