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保全了20000,而法院只收了被告10000就放车了,请问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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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1-18 04: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于2011年7月份出了车祸,被一辆轿车撞伤了,交警队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判定轿车占主要责任,我父亲占次要责任,然后交警不进行协调,让我们去法院起诉,起诉后,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告的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当时我们的诉讼标的是20000多,按照保全的规定保全金额不得大于诉讼标的,我们就保全了20000,然后事情就进入了拉锯阶段,期间我曾经问过律师,想确认法院是否已经保全车辆,律师给的答复也是已经保全,我也没再过问,再后来法院判决下来后,过付款迟迟未到,我就给法院打电话询问保全的事,我认为的是既然已经保全,法院可以从被告人被保全的财产中支付给我父亲判决的金额,但是法院这才告诉我说当时保全的金额是10000,这让我很纳闷,当时法院给我的答复是,由于我们起诉的第一被告是保险公司,而肇事者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支付的那部分钱已经足够起诉书上肇事者赔偿的部分,所以法院仅收取了肇事者10000元押金就放车了。这里得交代一下背景情况,当时车祸发生后,肇事者当时送我父亲去医院,治疗费及后来住院费都是肇事者支付的,到我父亲出院对方大概一共支付了10000多吧,后来因为肇事车辆被交警队扣押,肇事者想取车,当时我们是不同意的,事情还没完怎么能先把车给他放了呢?因为交警队有规定,让肇事者跟我们协商一下,签一个放车的协议,我们是拒签的,就这样,后来肇事者也不再给我父亲继续支付住院费及治疗费用,后来的钱是我们自己支付的。从我父亲住院接受治疗到出院,总共花了18000多,肇事方治疗费住院费一共支付了12000多,剩下的都是我们自己支付的。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我明明是保全的20000,怎么法院只收取了被告人10000就放车了呢?请问有相关规定说这样做事合理的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时准备起诉的时候我的律师起诉的第一被告是肇事车主的保险公司,第二被告是肇事车主当事人,律师给我的解释是,由于肇事车主的车上了交强险,正常的交通事故官司的第一被告都是保险公司,请问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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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8 04: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的民事法律程序中,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特有的界定,因为车辆投保了保险,因此你起诉时就必然要起诉保险公司,为什么呢,因为如你不起诉保险公司,最终你只能是走理赔,那样你所得到的赔偿款,就只能是由车辆的被保险人获得,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到该被保险人名下,另外你诉讼的标的就只有20000元,因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就是10000元,故因此车辆向法院交纳10000元押金是正确的,因为你诉讼标的为20000元,这个标的你是否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如果没有,那么法院最终会是这样20000元-1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20000元-1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70%等于你的赔偿金追问两位回答的都挺好,这年头我发现了,出了车祸挨撞的人是没有一点权益保障的,所谓的法律不过是给肇事者的脱罪手段,判决书下来后我们自己算了算,加上自掏医药费及误工等各种费用,我父亲所获得赔偿,所谓的赔偿不过是我们直接在经济上的损失,而并没有真正的获得被告的经济赔偿,也就是说,我父亲挨了撞,受了疼,耽误了事,全是白挨的,不过事已至此,我们还能怎么样呢,既然两位都已为我做出满意的解答,我就谢谢而二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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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8 04: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车辆扣押时间长,会造成存车费和车辆损耗等无谓的损失;2、律师的起诉状也没问题,保险公司首先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3、你父亲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药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不区分责任比例全额赔偿,只有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你方与肇事方才按比例承担责任。所以对方交10000元足够承担赔偿责任了。追问这么说的话,像这种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入了交强险的话,起诉的第一被告到一定是保险公司,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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