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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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8-9 1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这个第4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应该怎么来理解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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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8-9 1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不以债务人的人身,名誉等权利为基础的债权.比如说,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因为人身受到伤害而获得债权,如果受益人放弃对保险人的保险金,则债权人不能对此代为受偿.又比如,继承人由于继承关系获得债权(财产).如果其放弃债权,则他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再如,工伤获偿,保险,因人身伤害取得赔偿等专署与债务人的债券,是不得行使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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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8-9 1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的回答正确,给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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