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法九年了老板不跟我签合同、不加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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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5-20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类似问题回复: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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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20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起诉;对方没和你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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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20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已经要求企业在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予签订合同可提出仲裁要求两倍支付工资。薪资的涨幅只要满足最低工资,那么是不好说企业违反了规定。提出劳动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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