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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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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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4-18 14: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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