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淮阳县法院收回不作数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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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8 05: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河南省周口市市长:
    我原籍是周口市淮阳县。在外面工作本应时时处处为家乡多说好话,但家乡一些权力部门的做法实在是不能令人恭维…….。
    我妻子李国敏(原淮阳县医院职工,2009年移居郑州)于1999年2月在淮阳县农药厂(周口地区农药厂)集资80000元,2000年4月起诉至淮阳县法院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其相应价值农药。同年5月15日淮阳县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周口地区农药厂给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17640元;2000年6月30日付40000元;2000年7月30日付57640元,并同时支付还款期间的利息;诉讼费3339元,诉讼保全费900元,由被告负担。2000年7月12日申请执行,第二批到期后又申请执行。诉讼保全的农药被被告倒卖后换成过期不合格的农药、而其法人在有关部门的保护下未受到任何处置。在反映人的多次催促下,2000年11月23日淮阳县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十间房屋,以后数年,我每月跑数趟,趟趟没有结果,2007年底,由于政策对小农药厂的限制,农药厂破产,2009年1月底破产清算组通过法院仅还给我8万元。
    周口地区农药厂是国家的二级企业,2000年后的一段时间,日周转资金数十万元,帐号没有断过款,只要执行人员有点责任心,案件很快就执行了。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000年7月12日申请执行,就应当在2001年元月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淮阳县人民法院不管用。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000年11月23日裁定查封十间房屋,法院为啥不评估拍卖。这背后的猫腻是啥?
    被执行人的帐号上有款不查封、不冻结,查封的农药被盗卖、查封的财产不走法律程序,这些人本应是拿着国家的工资依法办事的,不依法该不该承担责任?
    淮阳县法院执行不作为,给反映人带来的损失是: 1、诉讼费3339元,保全费900元过期农药化验费500元,运费100元,预先收取我执行费4000(是否是比规定多收了一倍还要多)元。共计8839元。 2、利息按约定1.5%加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宣淮告破产日为252480元。
    起诉不如不起诉,法院收钱不办事还坏事:类似反映人的情况还有其他人,也向周口地区农药厂交有集资款,他们没有起诉,他们在农药厂领着利息,破产时他们领回了本金。由于我起诉了,农药厂因此不给利息,,农药厂让我们找法院要,我们向法院交了8839元相信我们的“人民法院”,结果法院坏了我的事,使我损失了261319元。
    反映人不断反思自己,依法起诉到底错在哪里?如果不起诉,我们可以收取13万多元的利息。反映人付出8839元的费用起诉、执行费用,心累了10年,结果受了这么大的损失,怎么花钱倒起了副作用了呢?是起诉错了吗?想想也不是,分析最终得出,是我们没有遇上好法官,遇上了不好的法官,是这些不好的法官的不作为造成的。故我坚决要求淮阳县法院赔偿我全部损失、退回所收的费用,同时追究不作为人员的责任。
    看着手里如同废纸一般的淮阳县法院的法律文书,自责和愤怒之情难以平静,请领导们百忙之中安排解决一下此案,也请淮阳县法院收回这份不作数的判决书?!
    此致
    敬礼
    反映人:李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我的电话:156174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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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犯法,真是可恨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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