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年限,可以做工伤鉴定来弥补以前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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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8-17 19: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爸爸25年前给他舅舅家盖房子,被楼板压的下半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妈妈照顾,现在妈妈没了,要求我爸爸他舅舅家赔偿,可律师说过了诉讼年限,只能到法院做工伤鉴定来弥补以前的损失,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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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8-17 19: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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