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空间]一个安徽盲人上访者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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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1-1-8 0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北京站附近遇到一位来京上访的盲人,当时他在公车站牌拉二胡乞讨。他的申诉信写的很简单,我先
    
    将他的申诉信照抄到这里:
    
     申诉信
    
    我叫丁在山,男,1972年6月生,系一级盲人,残疾人证号皖淮字第104407号。家住安徽省淮北濉溪县韩村镇大李村。
    
    2000年秋季,本人未上交农业税,镇长陈清党带领村、镇干部计20余人来我家强行征收农业税,因本人一时拿
    
    不出钱来,以陈镇长为首的一群人强行抢走我家长虹牌彩色电视机、双骅犁等财物。
    
    其后我去濉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反映情况,县残联向我出示了濉政文(1998)14号濉溪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对
    
    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盲一、二级残疾的残疾人,免收本人的农业税、各种提
    
    留和义务工”。
    
    但是韩村镇政府竟然长年扣押上述文件并继续对本人以及其他残疾人征收农业税。本人拿着上述文件以及残联的
    
    介绍信等请镇政府退还本人的财物,但是镇政府长期不予理睬。
    
    本人反映到淮北市、安徽省政府信访办以及各级残联组织,上述各单位均写信给镇政府要求解决本人的问题,但
    
    是镇政府一直不予办理。
    
    现本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中央 政府反映情况,请中央政府责成省市各级政府从切实关注残疾人生存状况、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纠正镇政府的违法行为。
    
    
    
    
    上面是丁在山的申诉信的复印件,我还看了他的两份省市两级法院的裁定书,一个败诉,一个维持原判。因为他的裁定书没有复印件,所以我在这里不能照抄给大家,他很信任我让我拿走,可我拒绝了,我说你的裁决书千万放好,不能轻易相信别人随便给别人。今天晚上我们约好,他会把复印件给我并详细了解他的事情。其中他还说到他在外边还领回家一个女朋友,我看照片了,很漂亮的女孩。到家后当地的一个民警就以办理暂住证为由把女孩带走,却是带回了自己家,给霸占了。
    
    求助朋友们特别是在京律师朋友给丁在山援助或出下注意。我也知道他目前叙述的遭遇真的在上访村里不算什么,可让冤屈的人温暖些也好。谢谢大家!给我发消息或者msn:[email protected]
    
    恳请斑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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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丁在山的一审裁定书,我原文抄在这里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濉行初字第042号
    
    (2004)濉行赔初字第006号
    
    
    原告丁在山,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濉溪县韩村镇大李村。
    
    被告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韩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刚,韩村镇大李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丁在山诉被告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和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丁在山诉称:我自小双目失明,1997年10月,经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残疾等级为一级。按照国家政
    
    策,原告应免交农业税及各种费用,但被告仍要求原告缴纳农业税,在2000年的纳税时,原告没有能力缴纳税
    
    收,被告就强行到原告家拉走彩电一台、双骅犁一架。原告缴纳税款后,才将上述财产反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请
    
    求依法判定确认被告征收农业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退还已征收的农业税。
    
    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农业税及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
    
    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本案的被告不是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因而韩村镇人
    
    民政府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在山的起诉。
    
    本案面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明华
    
    审判员 胡峰
    
    代理审判员 杨萍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慧
    (濉溪县人民法院公章)
    
    
    
    
  作者:药剂师协会 回复日期:2005-5-29 17:15:49    丁在山的终审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裁定书
    
    (2004)淮北终字第044号
    
    (2004)淮北赔终字第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在山,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濉溪县韩村镇大李村。
    委托代理人牛忠立,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濉溪县韩村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高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韩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丁在山诉濉溪县韩村人民政府行政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濉溪县人民法院(2004)濉行初字第042
    
    号、(2004)濉行赔初字第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和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是:其残疾等级为一级,按国家规定应免交农业税及各种费用。但是2000年元旦被
    
    告强行到原告家拉走彩电一台1双骅犁一架,原告付了300元才要会被扣物品。要求被告反还征收原告的农业税
    
    费。
    
    被院认为,被上诉人濉溪县韩村人民政府否认对丁再山实施了征收税费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一份及收据二张
    
    不能证明镇政府2000年元旦对其实施了强制征收农业税费行政行为。原审裁定据此驳回原审原告丁在山的起诉
    
    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丁在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侠
    
    审判员 郑慧
    
    代理审判员 高丽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晓瑜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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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次判决都认为证据不足……
  
  如果没有新的证据,继续上诉大概也没有用处……
  
  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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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样~
  强欺弱,不公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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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大了
  我就知道,原来天空不是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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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认为证据不足确实很麻烦。
  国家赔偿,太远了,操作起来困难。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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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5: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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