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克服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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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5-28 16: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哲学原理导读啊……“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公元1世纪由西方哲学家西塞罗最早提出,其原意是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即所谓的“文明之邦”。洛克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黑格尔是西方思想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主要是代表个人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道德地位比较低。国家是代表普遍利益的,是绝对精神的完美体现,所以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伦理秩序,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后来马克思也是在黑格尔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指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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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28 16: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我精神。谁有干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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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28 16: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汪行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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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28 16: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haodjk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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