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朱某、游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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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1-26 03: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县某企业供销经理部经理饶某利用某临场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B市通泰供销经理部签订了一份200立方米南方红豆杉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饶某得预付款47600元。饶某以每立方米600元的价格指派朱某、游某等人分别到一些林区发放定金,唆使农民上山砍野生南方红豆杉,共盗砍南方红豆杉130株,使该地区的南方红豆杉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此案被当地林业局查获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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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26 03: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如果“朱某、游某唆使农民上山砍野生南方红豆杉”的行为属实,那么三人可能涉嫌共同犯罪;其中,饶某是犯意的提出者和组织者,朱某和游某是犯罪的实行者。以上只是从“唆使行为”的主观推测,必须有证据证明饶某、朱某、游某明知红豆杉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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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26 03: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豆杉数国家保护珍贵植物,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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