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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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12-1-30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计算,未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起始时间做出规定,是否依旧按照招投标法中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20天,即开始发售标书的同时就可以开始计算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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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0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投标法》是其他招标相关法规的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已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进行明确规定,其他招标相关法规无需重复说明。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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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0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把资格预审和正式招标的时间分开来阐述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补遗文件的说明已经是把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时间分开了,一个是3日前,一个是15日前。资格预审是在第十七条中要求“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这就是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是从停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开始的,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都是不得少于5日,这在第十六条中有说明。综合以上几条考虑,可以得出结论: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可以是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开始满足5天,而正式招标在条例里没有说明,所以就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还是自发售招标文件开始时间起满足20天。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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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0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只是对招投标法的一种完善并不是说招投标法就没用了你说的这种情况当然要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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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0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内部招标的程序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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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0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可以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算起。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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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0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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