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签派遣合同,可否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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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1-31 07: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一家单位工作了差不多6年了,签的都是地方版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分为编内和编外员工两种,编内员工就是总公司统一招聘的,签总公司长期服务合同的,而我们编外员工是由分公司聘请的,签当地的劳务合同,是一年一年签定的。但公司全部编外员工今年年底的劳动合同就全部到期了,现在公司要求我们签派遣合同,还说签了以后对我们的福利的待遇都不会改变,还说承认我们的工龄,但必境两种合同性质是不一样的,有许多同事都已工作了10多年了,公司说会有补偿给我们,但要按新劳动法,从08年开始,只补偿两年的工龄给我们,即是只有两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可否不同意签这种派遣合同??请懂法律的网友指教指教,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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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1 07: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1、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用工合同。这说明你与“分公司”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而不应当是“派遣合同”。即派遣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的存在才能成立。2、“从08年开始,只补偿两年的工龄给我们,即是只有两个月的工资1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部分的规定的。即2007年12月前的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个你可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当时的有关规定”而解决问题。3、从上面的2个情况分析,我认为你应该先弄明白,你与“分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然后再视情况解决其他问题。若实在难以解决,你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者投诉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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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1 07: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菜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啊,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不合法,你单位钻劳动法的空子,但是无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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