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抄公屡屡抄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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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2-9-19 0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余热”未消,辽宁又一所高校陷入“抄袭门”。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哲学文章涉嫌“抄袭”,引起公众关注。紧接着,因认为《察贤辩才》一书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李树喜将该书作者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告上法庭。日前,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树喜称,2007年3月,他出版了个人著作《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此后,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黄书元为主编的《察贤辩才》一书,因是党政干部科学发展观文化读本,十分畅销。李树喜表示,今年5月他在北京图书大厦购买了该书,经核对,发现该书未经许可,大量抄袭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图书一共16.8万字,其中14.4万字均来自原告的作品,抄袭量占83.6%。李树喜认为,黄书元未经许可,将他的作品复制在自己的图书上从中获得名利,侵害了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等。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是共同侵权人。为此,李树喜索赔10.8万元。庭审中,黄书元的代理人表示,《察贤辩才》一书素材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国史镜鉴》一书,并已取得作者同意。作为证据,他向法庭提交了两位作者的书面签字。其次,该代理人提到,李树喜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本身已涉嫌对《国史镜鉴》构成侵权。对此,李树喜的律师郝惠珍认为,《国史镜鉴》一书也是由李树喜参与编写,而被告只获得其他两名作者授权,这种授权属于无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著作权侵权案同其他民事案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文抄公”屡次三番,伸手被捉,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多家媒体也予以跟进,指责这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很多网友为此气愤,但又无奈。明明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忽然间,没有经过任何手续、没有征得主人同意,就被人转载了,发表了,出版了,竟然不用作者原名。为此,不少网友及作者多次在网上呼吁,要求要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改变这种状况。抄袭事件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憎恨之,特别是对于学术腐败更是憎恨,不仅有辱学术界的形象,而且给社会增添了烦恼和担忧。有学问的人,都在制假造假,哪里还有真实呢?因此,我们对其能量与危害之大,绝不能等闲视之。抄袭问题来势汹汹,法学家们也应当研究一下:抄袭、剽窃,实际上就是盗窃!现在是不是应当将抄袭者和剽窃者也作为刑事犯罪分子?不用重罪,岂能制止目前猖狂的抄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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