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车辆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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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2-1-31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婚姻间由男方独立购买两辆车A、BA车辆为男方名下,B车辆为女方名下离婚后经协商,女方将使用、拥有A(男方名下)车辆,男方将使用、拥有B(女方名下)车辆由于北京市限购政策,无法将2车所有人进行互换过户不知道公证处是否可以就此财产进行公证?如可以公证,在交通责任事故等事件中是否可以作为区分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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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1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财产所有权权属的协议,经公证只能加强该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人可直接要求车辆名义所有人赔偿,而协议的效力在于此时车辆名义所有人在受损害人索赔后,可依据协议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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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1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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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1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公证,若出交通事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当使用人无力承担时,所有人(写名字的那个)要承担连带责任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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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1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产权的归属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主要意思就是:谁开车谁承担责任,和车主没有关系。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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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31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公证。在对第三人时不可做为区分责任的法律依据,但可作为双方内部区分责任的法律依据。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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