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关于我们公司工资水平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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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2-2-7 01: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关于我们公司工资水平评定问题,在我们公司同个部门同样的职位,不同的工作地区的基本工资不同。公司的计算方式是“员工年总收入={[基本工资(岗位基本工资通讯交通补贴)月绩效奖金]*12个月年终绩效奖金餐费补贴出差月津贴*出差月数}*地区系数;”地区系数为入职地区及工作地区系数,广州、深圳、珠海为一类为地区,地区系数为1,其它地区为0.8。请问一下,公司这个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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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7 01: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法律问题,只要发给你合同上的工资,给你上保险,剩下的老板说了算,想给你多少给多少,像年终奖这样的想给你就给你,不想给你就不给你。。。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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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7 01: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个部门,同个职位,不是应该同样的基本工资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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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7 01: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不违法,看看你的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吧!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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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7 01: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资问题只要符合国家在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保障(工资)水平,就视为合法。在这个前提下,公司的工资制度是内部管理制度,也是国家法律的补充。注意这一点,这表示公司的工资制度只要合法且是公开公示的,它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体现在只要合同中双方认可,则就是双方都不能改变,否则可视为违约。其实这个做法并不新,而是曾经被我国国家工资和待遇制度中长期使用过的一种方法。至于目前贵公司把“广州、深圳、珠海为一类为地区,地区系数为1,其它地区为0.8。”是否适宜,那也只是一个是否适宜的问题,而不是是否违法的问题。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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