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残疾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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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6-4-13 0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残疾未成年人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重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办特殊教育班,村实施随班就读。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对可以进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未成年人的入学条件应适当放宽,学校不得拒收不妨碍学习的残疾未成年人入学。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残疾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残疾未成年人。 严禁利用残疾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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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4-13 0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残疾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如下:第二章 家庭保护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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