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部对于门诊手册有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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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9-8 2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门诊手册还称为门诊病历。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8月16日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规定: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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