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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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9-28 11: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家工厂上班,做了20天左右,公司一天都没有给休息(包括星期天和中秋节都没有放一天假)并且每天都要加班,加班是从18。30到21。30。他们只算3个小时的加班。但每天都是晚上22点以后才下班,下班后还要打扫卫生,差不多到22。30才能下班,天天都是这样。加班费是3。5元一个小时。星期天也是,节假日也是。于是我想辞职,但他们说辞职要扣一半的工资,我进公司的时候他们没有给我签任何合同,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可以去告诉他们吗?到哪里去告?请懂这方面知识的人帮帮我,这老板实在是太黑心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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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9-28 11: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如果你只做了20天,单位不和你签劳动合同是可以的。法律规定是一个月内必须签。其次,关于加班费,因为不知道你的基本工资,我就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60元/月)计算,平时(周一到周五)加班150%应为7.4元/小时,以具体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费。双休日双倍应为9.9元/小时。中秋节是三倍应为14.8元/小时。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以要求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并赔偿超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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