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入职公司,但2006年公司因为本部门分开单独核算要单独注册为另一小公司,并逼迫我们集体辞职.但从2006年开始,公司并没有马上取得注册资格,2008年8月才取得营业资格(2008年8月前一直无照经营),也没与我们签合同.现在公司以国际经济形式不景气为由,要求裁人,把裁掉那部分人的工作强行分摊给员工(裁掉的两个员工的工作分给留下来的一个员工,等于留下来的员工要做原三个人的工作).而且不加薪. 留下员工不同意这种不合理的安排并提出意见.但公司无视员工意见,并固执的强迫留下员工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就继续留职,否则叫员工走人.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走人,应视为公司辞退.那我们应该得到怎么样的赔偿.
(我已仔细阅读过劳动法,还是不太明白) 所以请教各位高人,请帮帮我.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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