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分析,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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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0-13 2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AVONMOVTH向英商出口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4日驶抵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4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力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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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0-13 2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CIF合同:卖方负责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只能保证货物装船待运(开船)的时间,而对于货物装船待运后以及到目的港之间的所有风险,包括船期,都不承担责任,也不负担风险,此间的风险由买方自行承担;按照合同的内容,如果卖方要在某个时间内到达目的港,合同的实质就已经成为DES或DEQ,目的港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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