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家法定假日辞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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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2-16 1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2011年12月23日交的辞职报告,2012年1月23日可以离职但公司以23日是国家法定假日(春节)为由,不批,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有依据吗?我是在酒店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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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16 12: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2.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在2011年12月23日收了你的辞职报告,到2012年1月23日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批不批不影响合同的解除.3.你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必须办理.否则你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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