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中国监狱行政诉讼第一案,哪位有正义感的律师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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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8 07: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温流生,男,1968年4月12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在江西省赣州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整整八年,200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在服刑期间收集了近3000多张足以证明赣州监狱克扣服刑人员钱财和劳保用品,狱警贪污受贿,体罚虐待服刑人员,致使许多服刑人员伤残的文件、照片等证据。部分证据甚至还有监狱领导的签名。满释放后,我向狱方提出行政补偿,要求赣州监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我在服刑期间加班加点和被克扣的劳动报酬,同时要求监狱停止一切侵犯服刑人员权益的行为。遭到拒绝。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投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也踢皮球。后来我向赣州市章贡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准备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和广大服刑人员讨回公道。因为事情直接涉及到赣州监狱前监狱长,现江西省司法厅副厅长(正厅级)万华亮,加上赣州监狱是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的定点联系单位,没有律师敢接案。此事后来经南风窗杂志第十八期以《半生囚狱温流生》为题公开报道,全国多家报纸转载。
  我向监狱提出213340.95元的超时劳动报酬补偿。根据我手上的证据统计,在我服刑期间日均劳动12小时15分,即日均超时劳动4小时15分,每年按360个工作日计算,全年共计超时劳动1530小时;每年集中学习训练时间不少于500课时,折合375小时;八年合计超时劳动15240小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计算,折合1905个工作日,上年度(2008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1905日×111.99元/日=213340.95元。
  向监狱讨要超时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有:
  一、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二、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1995年6月14日司发通[1995]065号) 第三条:罪犯每周劳动(包括集中学习时间)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第八条:按照规定组织罪犯加班的监狱生产单位,事后应当安排罪犯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罪犯劳动,根据延长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高于平常加班的加班费。
  虽然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酬标准,但我认为应像平常公民一样,以上年度国家城镇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计算。理由有以下点:
  一、监狱长期强迫犯人超时劳动,事后又不补休,是一种违法要求犯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犯人长期得不到休息,身体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司法部第40号令发布)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因此我向监狱申请的实际是一种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适用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此外,还可以提出身体伤害赔偿以及其他赔偿。
  二、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履行了8小时没有报酬的特定义务之后,超出的劳动时间应获得与社会公民同样标准的报酬,就像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依然享有选举权一样。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犯人劳动价值的肯定和承认,也有利于激发和培养犯人自食其力的能力,有利于减轻犯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否则,监狱法和《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
  强迫犯人超时劳动不发给劳动报酬,实际上是一种比抢劫还更恶劣的行为,侵犯了犯人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劳动成为惩罚犯人的重要手段,犯人变成为监狱创造经济效益的牲畜;监狱警察通过繁重的劳动来体罚折磨服刑人员,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中饱私囊。这都是公开的秘密,只是没有证据。可以这么说,我是全国获得确凿证据,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第一人。赣州监狱是国家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也是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的定点联系单位。全国硬件设施最好、执法执纪水平最高、副部长亲自挂点的监狱尚且如此,其他平常监狱的状况可想而知。这场行政诉讼直接关系到司法部的名誉和我国人权问题,而律师又是归司法部门管辖,请问哪位有正义感的律师肯接这个案子。我的联系电话是1387079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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