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未与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35天后,服务员辞职,老板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后,能不能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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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2-17 1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饭店未与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35天后,服务员辞职,老板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后,已经支付工资,但是该店已两次拖欠工资,请问能不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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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17 1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你说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追问请问,“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不是在说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还是理解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应该是劳动管理制度的内容”其实我已经找到地方性法规《新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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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17 1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24sxbuhui建议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向正规律师咨询,或者联系:济南汪律师咨询电话【135一8914一8289】Q_Q【764一700一639】欢迎来询。***rjduyfk047饭店未与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35天后,服务员辞职,老板...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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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17 1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劳动法需要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没有签署,你需要取证,证明你在那工作过,然后去仲裁举证,很有可能给你双倍工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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