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巫山县大昌镇拖欠工程款二十多年拒不兑现到底谁来管!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21-1-8 07: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巫山县大昌镇拖欠工程款二十多年拒不兑现到底谁来管!
  我是刘祥禄,生于1942年12月1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务农。住巫山县大昌镇兴胜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11228194212016395,联系电话:15123495608。
  不服2008年7月4日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给我增加工程款66670元,给我补偿的差旅费19808的调解意见! 自1997年至2018年因为工程款没有拿到,受到不公平,不公正,非人的待遇!向大昌镇人民政府追偿精神赔偿50万元! 承担连带责任!还我工程款七十四万零一百元! 赔偿我评估费18000元。自1997年至2018年,利息标准按照百分之二计算!
  事实经过及理由:
  1995年3月第三人周斌将他在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承包的巫山县土地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蓄水池二口沉砂池二口共计四千四百方,引水漕二条2850米,及坡改梯土地开发24.765亩的工程,口头协议,转包给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转包劳务关系!周斌只提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自转包之日起,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第三人只借支了55000元,材料费3万多元!全部折币88500元!起诉人所建设工程1997年5月20日完工。并通过验收!还欠材料费。工人工资,车运费,罗马运费661696.21元!因此自1998年上访至今!于2008年7月7日至被起诉人派员出面,由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与起诉人进行调解,被起诉人同意给我增补工程款66670元!补偿我上访的差旅费19800元!合计86470元!
  我不服被起诉人的调解意见!因我于2000年8月28日委托重庆市佳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我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折算工程价值740196.21元,减去建设时领的材料费,借支工资,和政府调解补我的66670,共计150000,还得再支付我661696.21余元!及1997年到账清为止的利息!
  特此反映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还我工程款,赔偿我损失!还我血汗钱!

  反映人:刘祥禄
  2019年9月22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8 07: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刘祥禄先生:
  对于您实名举报我镇拖欠工程款一事,经查询资料了解本案情况,回复如下。
  一、您所述大昌镇拖欠你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您于1995年3月以计件付酬的方式转包了周斌承包的大昌镇移民办七里村开垦荒山、新建兴隆村水池及兴胜水池砌方等工程,实属是周斌与大昌镇政府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您从周斌手里转包以上等项目,确为你们双方发生的劳务合同关系,您与我镇不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在前期的诉讼中,您以周斌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做出了判决。后您以大昌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市二中院多次申诉,均被市二中依法驳回。可见,您将与周斌之间发生的转包、劳务合同关系错误地理解为您与大昌镇政府还存在工程承包关系。
  二、您举报所称,您受到不公平、不公正、非人待遇的情况更是与事实不符。您于1995年6月18日以周斌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斌支付工程材料款、民工工资和为其代工垫付的工资38000元,同年7月9日,周斌提出反诉,要求刘祥禄退回追加的工程款4000元,并赔偿兴胜林场水池垮塌的损失18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县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后作出(1997)山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1997年12月8日,您以转包周斌移民工程应直接与大昌移民办结算或由周斌给付您劳动报酬135789.55元为由,向县法院提出申诉,1998年3月19日,县法院通知驳回了您的申诉。1999年您向市二中院提出申诉,市二中院以(1999)渝二中法民申字第18号通知驳回了您的申诉。2005年2月,由县联席办牵头,召集县人大、县政法委、县法院、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确认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是正确的。2005年您再次向市二中院申诉,市二中院依法驳回。此案至始至终,各级法院都是依法作出的判决或依法驳回您的申诉。不存在您所说的受到“不公平、不公正、非人待遇”的情况。
  三、2007年以来,县法院坚持以“事要解决”的宗旨,多次到您家中做工作。2008年7月7日市二中院立案庭庭长田忠曼、县人大副主任朱宏祥、县法院副院长朱明强等到巫山第一人民法庭,通过对您及亲属进行长达六个小时的工作,最终达成协议,此外专案小组再拟给予您经济帮助86470元,您与亲属写下承诺书,承诺不再因此事向各级政府、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上访,彻底息访息诉。2008年8月12日,专案小组通知您到大昌镇,准备付给您部分经济帮助款时,您以承诺书受到您儿子刘成洋的干涉而反悔,不领取经济帮助款,继而又提出赔偿680.25万元的无理请求。专案小组反复做了你思想工作,并明确答复了您的请求无理,最终您于2013年11月从法院把经济帮助款领走。
  大昌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