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是这名设计师朋友,她现在不接我的电话,摆明不想退还多发的工资,如果她不退还,是不是得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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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2-21 12: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设计,在一家公司做设计师,然后在另一家公司做兼职设计,是通过朋友(朋友是兼职公司的员工)介绍的,因为当时比较忙,并没有签订协议,而是直接由这位朋友帮忙做了兼职人员录入等相关手续,然后我也没去过这家公司,平时工作也是网上对接,工资每月定时发到我的账户。我2011年从7月10日-2012年1月10日,前7-9月是试用,没有确定兼职时间,然后一直到1月8日后,该兼职公司没有安排工作,同时也通知,公司因为宣传推广比较少,所以停止我的兼职工作,但是2月份的时候,该公司的财务因为我朋友没有及时通知我的工作已经停掉,所以没有把我的名字去掉,也发我工资了,朋友通知我把工资退回去,问题:因为刚好就过年了,而且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我是否可以把这份多发的工资当做年终奖不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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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21 12: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1试用期长度超过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解聘,应该提前30天通知你,依法。否则,应支付一个月的解约工资,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含试用期),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不退回,不是你的错。何况,试用期过长。追问因为当时谈的时候,是说先兼职做3个月,工资也是全额,而后3个月,因为该公司有活儿,两方都默认继续3个月,然后1月10日之后,说这边工作不需要了,所以停止了。我是这位设计师的朋友,因为是我介绍她的,多发工资也是因为我没有及时通知财务,公司会不会因为我不通知到位,且设计不退还,就反过来要求我退回,扣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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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21 12: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此事中,介绍人无权利,也就无义务,仅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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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21 12: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1试用期长度超过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解聘,应该提前30天通知你,依法。否则,应支付一个月的解约工资,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含试用期),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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